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15 16:35
    【字体:打印


     

     

     

    滁南发改字〔202248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南谯经济开发区、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总部经济招商力度,推动南谯区整体经济实力发展和壮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谯区实际,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现就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含区域性总部),是指在本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本区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不少于200万元。

    二、支持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励。在南谯区注册的企业5年内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规模,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1)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按对区级实际贡献的60%补贴。

    2)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对区级实际贡献的70%补贴。

    (3)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对区级实际贡献的80%补贴。

    (4)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对区级实际贡献的90%补贴。

    (5)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对区级实际贡献的95%补贴。

    (6)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协商确定。

    (二)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1000万的,本部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前2年可以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可以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部在南谯政府新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以按新建费用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

    (三)上市奖励。已落户总部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或国内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2057号)给予奖励

    (四)其他扶持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

    2.帮助总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争取政策扶持。

    3.对总部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积极推荐申报省、市扶持资金。

    4.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本人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可享受政策照顾。

    5.坚持一企一策,特事特办,为落户的总部企业指定项目帮办人员,及时帮助总部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加强服务保障,推动企业加快发展。

    三、企业认定

    企业申请材料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初审后报送区发改委审核,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组织复审并对上年度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审复核认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奖补资金由各受益财政予以兑现。

    四、管理监督

    (一)本区原有总部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重复申请。

    (二)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总部企业政策扶持的,依法追回各类奖补;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此前本区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谯区财政局

                                        20224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